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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专题调研侵害妇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发布时间:2014-11-19  来源:本站  点击量: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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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侵害妇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增长态势,以他们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往往会对其身心造成严重、长久的伤害,甚至会伤害到他们的家庭。为对他们加强保护,切实完善相关维权机制,近日,市检察院组成调研组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侵害妇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力求摸清底数,并从分析案件特点、了解犯罪成因入手,探寻惩防此类犯罪的对策。

        经调研发现,侵害妇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犯罪主体以以无业人员和农民居多, 且文化程度较低。二是案件类型以侵财和侵害人身权益为主。三是发案地多集中在人员混杂的公共场所或治安较差的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 四是留守妇女、儿童遭受侵害较为严重。

        对此,广元市检察院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办案力量。妇女、未成年人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检察机关理应高度重视妇女、未成年人维权工作,严厉打击侵害他们的犯罪行为。目前,我市已有市检察院、利州区检察院、旺苍县检察院分别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机构,全市各院也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未成年人办案机构已逐渐充实完善,但针对侵害妇女的办案力量还比较薄弱,可通过设立专门办案小组等方式予以强化。

        二、梳理法律政策适用问题,健全办案机制。全市检察机关现已制定有关未成年人的办案机制20多个,其中,广元市院结合修改后刑诉法制定并与多个市级部门会签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关于涉罪未成年人接受特殊教育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意见》,使未检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但在涉及妇的办案机制方面还比较薄弱制,全市各院还应继续全面、系统梳理侵害他们权益的各类法律和政策适用问题,努力完善办案机制。

        三、整合社会力量,多途径开展帮教工作。一是加强纠纷调处和救助。国家针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现已构建三重保护网络,即明确了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和对被害未成年人的优先救助。这一保护措施也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与妇联、关工委、共青团等社团组织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基层组织的联系,推广到涉及妇女的司法保护领域,及时做好各项救助及调解工作。二是加强案后回访、心理疏导。妇女、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较弱,特别是年幼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一般身心受损严重,情绪压抑,长时间难以走出心理阴影,急需心理疏导。目前,广元市院针对涉案妇女及未成年人开展的心理疏导工作现已走上正轨,检察机关还可将该经验推广到社团及基层组织中去,不断壮大全市心理咨询队伍。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检察机关可充分利用已有的预防犯罪宣讲团、法制教师等优势资源,联合相关部门、社团组织,深入妇女集中的乡镇、村社或采取走村串户等形式,对低文化程度农村妇女,特别是文盲、半文盲妇女进行文化和法制教育,同时对在校学生和社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考虑开通专门妇女、未成年人维权网络平台。四是督促家长对未成年人加强管教。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老师,对子女有管教的义务。广元市检察院在雪峰芸香社区建有家长法制学校,专门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该经验值得推广。特别是在外地打工的农村父母,若自身难以履行对子女的监管责任,可委托孩子所在的学校或妇联、关工委等社团组织配合学校进行教育。

                 四、营造良好治安环境。一是对特殊场所加强监管。群团组织及法检部门,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对女性从业人员集中的酒店、歌舞厅及未成年人出入较多的网吧、电玩城等娱乐场所加强监管,防止针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伤害行为。二是建立农村治安联防体系。公安、村社等基层组织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妇女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建立登记保护制度,并加强维权教育。公安机关应大力推进乡村警务室建设,切实增加农村警力,努力消除农村治安管理盲区。村社组织应建立治安联系点和治安巡逻队,对辖区治安加强自我管理,协助乡村警务室做好治安工作。

        五、增强防范能力。妇女和未成年人必须自觉、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观看身边违法犯罪案例,增强自身辨别侵害和善于同侵害做斗争的能力。一旦遭遇侵害和危险,应当及时报案。特别是性侵害案件,正是由于不少女性认为是“丑事”, 报案不积极,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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