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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违法!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本网  点击量: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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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划扣被执行人(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但有人却在如何通过此种方式套取住房公积金上动起了“歪脑筋”。日前,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此类案件。

2018年8月3日,吴某某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某,称双方认识多年,2018年2月24日刘某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在吴某某处借款19万元,双方约定刘某某在2018年5月24日前归还借款。

到期后,经吴某某多次催收,刘某某一直未还款。起诉时,吴某某提供了转账记录及借款条据。2018年8月6日,苍溪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被告刘某某于2018年8月8日前归还原告吴某某借款19万元。8月9日,吴某某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同日,苍溪县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刘某某提出自己没有现金偿还,但在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8月10日,苍溪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提取刘某某在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192800元。8月15日,苍溪县人民法院将执行款19万元发放至吴某某账户。

检察机关通过梳理线索发现,吴某某与刘某某系战友关系,2018年初,由于刘某某为女儿购房缺少首付款,遂联系吴某某提出以虚构借款关系及转账记录到法院起诉执行公积金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套取出来,请求吴某某帮忙。随后二人便到银行通过“过账”的方式伪造了转款凭证,同时伪造了虚假借条,据此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此种方式刘某某至“成功”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钱提取出来。

案发后,二人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通过释法说理,二人也深刻认识到了错误。随后,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向苍溪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苍溪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认定结论,经过再审,苍溪县人民法院撤销了该份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吴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同时,二人也将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据悉,近两年来,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办理7起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涉案金额98.5万元。下一步,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将深挖连带线索,强化协作配合,持续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打击力度。

检察官提醒: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政策性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提取和使用均有严格手续和法定流程。

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债权债务,进而达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目的,该行为既妨碍了司法秩序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不仅会导致违规套取的住房公积金被执行回转,也会受到司法惩戒,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刑事犯罪。

请广大群众切莫以身试法,为自己的人生留下难以抹去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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