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不起诉的罚没权,使涉案财物能够得到更加规范地处置。近日,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出台了《不起诉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实施细则(试行)》,旨在提高执法司法水平,在有力打击犯罪的同时能更加充分地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目前,该院已有9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刑事案件按照该《细则》进行了涉案财物处置,处置意见在法律文书中表述明确,案件当事人均无异议,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细则》共十八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适用的依据和范围。该《细则》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四川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该院工作实际制定的。《细则》中明确了涉案财物是指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接收侦查机关移送的或自行查扣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二是细化了处理方式。《细则》规定,对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应当综合考虑侦查机关的处理意见和案件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涉案财物中的赃款的处理,《细则》要求如应当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的,应当由该院办案部门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赃款的名称、数量、金额及其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表述。在不起诉决定生效后,由财务部门移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规范了责任部门和责任追究。不起诉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由该院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该项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察人员在不起诉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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