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剑阁县检察院不断加强民事检察力度,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原则,着力构建诉讼过程、结果、执行“三位一体”监督体系。近日,剑阁县检察院有效监督县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的违法情形。
一起案件,超期裁定,当立不立
2012年5月7日,原告李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纸诉状将某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剑阁县法院依法确认其购买被告开发的我县某商业用房一楼9间门面及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法院立案庭2012年5月7日收到起诉状,当天转入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调解未果,法院未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裁定。超法定期限4个多月后,法院才决定不立案裁定,理由是:原告诉讼标的已在(2011)剑阁民初字第1008号调解书中确权。
李某不服,申请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民行科受理案件后,经查明,(2011)剑阁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将本案所涉商业用房的共有部分包括一楼楼梯、储物间、二楼及二楼以上的楼梯、屋顶等确权给了二楼业主,侵害了厉害关系人李某的利益,遂法院不立案理由不成立。
两处违规,主体不适,程序违规
在上述案件调查中发现,(2011)剑阁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存在诸多疑点。检察机关查明,该案实际是1998年剑阁县法院退休的法官蒲某一人主持调解并记录,在调解书上签字的审判员梁某、书记员张某实际并未参与调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之规定,应当认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剑阁县检察院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主持调解的蒲某系剑阁法院人民陪审员,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法政〔2005〕63号)中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在原任职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陪审员。”由此可见,蒲某担任剑阁县法院人民陪审员是不符合规定的。
三个建议,督促履职,纠正违法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剑阁检察院院依法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规范立案、审查受理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害。二是建议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蒲某人民陪审员职务,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查、提请、使用人民陪审员,杜绝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况。三建议法院对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严把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关,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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