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今年以来,旺苍县院认真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在该院的监督下,县人民法院采纳该院对行政处罚决定立案执行的检察建议。申请人赵某某、何某某多处多次上访的矛盾纠纷最终得以化解。
经查,2006年7月12日,赵某某、何某某将坟坪埂田、荒山抓让给本组王某某长期管理使用。转让费3500元。此转让、受让行为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王某某未经审批,在受让的土地上修建了面积为155.68平方米的房屋。2102年8月28日县国土局以旺国土资监字(201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某某、何某某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既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申请复议,处罚决定生效。县国土局2012年12月25日申请法院立案执行,而法院至今未立案。长期以来,由于部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难,受考核结案率的影响,法院采取不受理,不立案,不执行,不出书面裁定。致使监督由于证据缺乏,难以开展。
旺苍县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因此,县法院不予立案的行为是错误的。赵某某申请监督于法有据,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监督申请应予以支持。随后,旺苍县院立即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县法院受理并及时依法予以立案。县法院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落实,表示在具备相关材料后,依法予以立案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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