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周某犯盗窃罪因系未成年人被法院宣告缓刑一年,未曾想缓刑考验期未满,却再次身陷囹圄。近日,旺苍检察院不断强化诉讼监督,依法追诉漏犯,对周某再犯盗窃依法追诉并提起公诉。
经查,2013年4月,周某伙同他人在旺苍县城3次盗窃他人摩托3辆,破案后,因其盗窃时不满17周岁,父母又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2013年9月,周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宣告缓刑的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但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还于2014年1月再次伙同他人偷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认为二人不是共同犯罪,未对周某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在审查中发现:一、周某与其同案犯具有盗窃的共谋,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系典型的共同犯罪;二,依据2013年实施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周某盗窃数额达到四川省标准1600元的50%,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该院遂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周某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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