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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发布时间:2020-11-24  来源:本网  点击量: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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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一、控告、申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来访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

二、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在接待来访工作中,依法坚持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决定是否受理或办理。

三、来访人提出来访事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其他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负法律责任。

四、来访人提出来访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诉材料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业)、家庭住址、申诉事由、理由和相关证据,并应当提交原处理决定或裁判书、裁定书副本。控告、申诉材料应当书写工整,字迹清楚。

五、来访人提出来访事项应当到检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为共同事项来访的,应当在检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来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与接待人员接谈时,不得录音、录像、拍照,未经接待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办公室;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七、来访人应自觉遵守接待场所的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喧哗、哭闹、提倡文明来访,维护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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