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根据省院《关于开展涉案财物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近日,市院下发通知,从2014年4月20日至6月30日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涉案财物专项检查工作。
一是规定了专项检查的范围: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立案或法院已判决的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和处理情况。2012年以前未解决的涉案财物遗留问题,也纳入此次专项检查纠正的范围。
二是明确了专项检查的任务: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查找和纠正全市检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未立案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问题;纠正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问题;纠正不当保管涉案财物的问题;纠正该返还不返还、该移送不移送、该上缴不上缴以及不及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问题;纠正未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的问题;纠正违规使用法律文书的问题,特别要坚决纠正违规使用涉案财物的问题,严肃查处私分、私存、贪污、挪用涉案财物的违法犯罪问题。通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规范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涉案财物工作制度规范和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高执法公信力。
三是明确了检查方法和步骤:摸底自查阶段(4月20日—5月31日),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纳入此次专项检查范围的案件进行逐案自查,有无未立案就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有无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有无手续不全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有无该入库不入库、出库该审批不审批的情况,有无该上缴未上缴、该移送未移送、该返还未返还涉案款物的情况,有无保管不当导致涉案财物毁损灭失的情况,有无将赃款私存吃利息的情况,有无贪污、挪用、私分涉案财物的情况。特别是对上级院交办、其他部门批转、当事人申诉的涉案财物案件,要指定专人认真核查,妥善处理,做到事了诉息。对挪用涉案款物弥补办案经费、行政经费不足或盖办公楼、购置装备、解决干警福利待遇等问题,要逐一列明。将自查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20日前报案管办。实地检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市院配合省院对各院涉案财物处理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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