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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牵头11部门会签《刑事诉讼中失管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16  来源:本站  点击量: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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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防止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监护、抚养的未成年人因失管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经反复酝酿、多次讨论及征求各参与单位意见,近日,青川县检察院牵头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关工委、县综治办、县民政局、县教科局、县妇联、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森林公安局、团县委等11家单位,共同制定出台了《刑事诉讼中失管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实施意见》,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工作联络人员。

    救助工作围绕三原则、五办法展开。三原则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保护隐私,尊重意愿原则;分类归口,个性化帮救原则。五办法指五项具体救助办法:生活救助。对生活困难的失管未成年人,由所在乡镇配合,县民政局具体落实,将符合低保和低保边缘条件的失管未成年人纳入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流浪失管未成年人。团县委、县妇联动员辖区干部、志愿者、社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结对救助。教育救助。对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失管未成年人,由所在乡镇配合,县教育局具体落实,帮助回归正常的教育体系,保障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对贫困家庭失管未成年人,县教育局予以协调减免费用,团县委、县妇联、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捐资助学;对学业遇到困难的失管未成年人,县教育局协调组织老师、志愿者进行辅导帮教。医疗救助。对有医疗救助需求的失管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由乡镇配合,县卫生局具体落实,酌情减免费用。心理救助。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失管未成年人,由乡镇配合,团县委、县教育局具体落实,组织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开展心理关爱活动。就业救助。对适龄且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失管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由各乡镇配合,县人社局具体落实,开展就业援助、劳动技能或创业知识培训,引导帮助就业。

    《意见》明确,办案单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查明涉案成年人家庭情况,发现有失管未成年人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意愿填写《刑事诉讼中失管未成年人救助登记表》,并提出救助需求及意见,由县关工委、县综治办予以协调,将需要救助的失管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分流到各相关单位实施相关救助,各救助单位开展具体救助工作,并将救助情况通过《救助情况反馈表》反馈到办案单位及县综治办,县检察院建立档案和台账,定期回访,督促相关部门完成救助工作。县综治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通过系列救助,切实保障失管未成年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权和受教育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单位通过适当方式将救助情况反馈给涉案人员,帮助他们减轻思想包袱,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意见》的会签,表明由县关工委、县综治办领导协调,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各相关单位分工负责,社会组织协同,公众参与的青川县失管未成年人救助体系已基本形成,为青川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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