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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依法纠正法院一计算刑期错误案件

发布时间:2014-04-07  来源:本站  点击量: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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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检察院依法纠正县法院一起计算刑期错误案件

    感谢检察官为我讨回七天自由,维护了我们罪犯的合法权利。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今后我一定好好改造、遵守法律、重新做人”。剑阁县看守所服刑人员何某某在接到法院对其案件纠正刑期计算错误的《刑事裁定书》时,满含热泪地对驻所检察官说。

    3月31日,剑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干警在看守所内巡视监区时接到了服刑人员何某某的申诉。据何某某反映,他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该刑期折抵了他在剑阁县看守所先行羁押的23日,但没有折抵他在广东佛山被抓获后,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的7天时间。

    接到何某某的申诉后,驻所检察室的干警迅速向分管检察长进行汇报,经批准后立即进行调查。查明何某某的确在追逃期间被异地羁押,办案部门未将其异地羁押的情况随案移送,致使法院计算刑期发生错误,而法律明文规定在判决执行以前的先行羁押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因此驻所检察人员督促公安办案单位向法院移送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依法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出对何某某量刑予以纠正的检察建议。

    4月2日,剑阁县人民法院采纳该建议,并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为由,裁定罪犯何某某的刑期从2014年1月27日2014年12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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