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苍溪县院加强社区矫正监督
对一名罪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
近日,苍溪县院在对该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巡回检察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李XX(男,1968年7月27日生,住苍溪县白鹤乡新店村二组,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家庭琐事殴打其父于2013年10月10日被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罪犯李XX仍不思悔改,再次因小事殴打当地村民,在当地影响及坏,且不按时到五龙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了解情况后,依法向县司法局发出撤销李在兴缓刑检察建议书,县司法局随即向苍溪县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2014年1月3日,苍溪县人民法院以(2014)苍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对罪犯李XX的缓刑判决,决定收监执行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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