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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婚约 婚后债务谁偿还?

发布时间:2015-03-23  来源:本站  点击量: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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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莉莉是一名大学生,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企业上班,过着朝九晚五的生活。2011年的夏天,在一次公司聚会上,她认识了阿明,两个年轻人一见钟情,吃饭、看电影、逛街,这个夏天对莉莉来说日子过的非常开心。眼看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莉莉对阿明提出了一个意外的要求,希望婚后两人实行经济AA制,原来莉莉是个很独立的人,她从来不喜欢花别人的钱,与阿明在一起后,她也坚持自己付款。阿明思想上也是比较新潮的,就答应了莉莉。

      婚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经济AA制原则,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

      2014年3月,阿明因为投资需要从其朋友李松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阿明却迟迟不能还款。在经过多次催促后,李松将阿明、莉莉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庭审中,被告莉莉认为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因为阿明的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其个人行为,并且双方已经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模式。原告李松认为被告莉莉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判决】

        法院判决莉莉、阿明夫妻共同偿还原告李松借款200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可知,夫妻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阿明借款应为个人债务,但李松将莉莉告上法庭,莉莉须举证李松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因此,法院判决莉莉、阿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是正确的。

        本案中,原告李松属于莉莉与阿明夫妻财产约定的第三人,只要其不知道莉莉与阿明的约定内容,那么其就属于善意第三人,莉莉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阿明的主张。如李松明知莉莉与阿明的约定内容而与阿明签订借款合同,那么其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莉莉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就可以对抗阿明的主张,由阿明独自承担还款义务。当然,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阿明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证据,应当由莉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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