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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院多部门联动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全覆盖

发布时间:2013-11-22  来源:本站  点击量: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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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院多部门联动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全覆盖

    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切实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剑阁县院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创新提出多部门联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形成一套行之有效且与现行法律无缝对接的操作规程,对规范基层院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做出了积极探索实践,取得明显成效。

    一、多部门联动,实现羁押审查流程全覆盖

    该院在对修改后刑诉法执行情况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可操作性不强,开展方式不统一。据调查,截止今年5月,全市被逮捕的480余人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仅有7人。为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统一操作流程,该院在深入调研后,制定了《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暂行办法》。该办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到整个刑事案件审查工作流程中,要求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依职权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同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纪检监察部门对办案情况予以监督,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融入到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各环节的常规办案流程与纪检监察的动态监督之中,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检察环节的全覆盖。

    今年年初,该院监所检察部门根据该《暂行办法》对在押人员龚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发现,该案当时处于补充侦查环节,剑阁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工作人员了解到龚某所涉嫌犯罪事实已查清,犯罪情节较轻并已全额退赔赃款,且龚某在看守所的羁押表现较好,符合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之规定。该院驻所检察室遂根据相关办案流程,向公安办案部门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对龚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及时予以变更。

    二、“一表二附”,实现羁押审查内容全覆盖

    为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更具可操作性,该院创新推行以“一表二附”(即一份《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表》,附一份社会调查情况和羁押表现情况)的形式开展工作。“一表二附”内容涵盖《刑事诉讼规则》第619条之规定情形和社会危险性、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意见及嫌疑人、辩护人意见等,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羁押审查。如今年6月,该院公诉部门对涉嫌聚众斗殴案的在押人员朱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根据社会调查发现,朱某的户籍年龄登记为1990年,但朱某的同学、邻居均证实朱某生于1996年系未成年人。办案人员根据这一线索深入调查,到朱某出生时的医院进一步核实,通过调取《出生医学证明》发现,朱某确系1996年出生。公诉部门据此对朱某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

    三、结案回访,实现羁押审查效果全覆盖

    该院要求办案人员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后,要注重对已变更强制措施的人员进行回访,及时掌握涉案人员的动向,确保办案效果。如上述朱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一案,承办人在对朱某变更强制措施后,通过回访发现朱某收到了成都五月花技术学院的入学通知书,而朱某因担心自己违反取保候审不能离开住所地的规定,且本人处于案件诉讼阶段,不愿意报到入学。据此,办案人员综合案件诉讼情况,积极做好朱某本人及监护人的思想工作,督促其在保证案件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时到成都上学。

    2013年1月以来,该院对在押的61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已变更强制措施5人。今年9月,省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晓勇在《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暂行办法》上作出肯定批示:“剑阁院在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上务实加强,从机制建设到具体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上有力有效地贯彻落实新刑讼法,做法好、效果好,可在全省推广。”省院公诉专刊、省院内网、《检察日报》、正义网分别对该院的做法予以转发或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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