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化区检察院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如何充分有效发挥派出检察室的职能作用,近日,经该院第六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执法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依托昭化检察室,并与本院业务部门紧密协作,加强对基层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及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既拓展延伸检察监督的触角,又破解基层执法监督中“知情难”、监督不足、执行力不强等难题,为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提供了实践依据,也使该项监督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轨道,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
一、以审查民事调解、判决、裁定为核心,加强对基层人民法庭的监督。基层检察室应主动与基层法庭建立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至少每季度向基层人民法庭收集一次审理民事案件情况;对辖区内重大或有影响的民商事案件,基层检察室应与民行科一起,主动到基层人民法庭旁听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审理程序、实体裁判合法性等。涉及基层人民法庭审理、裁定、调解处理的案件,检察室可以受理当事人依法提出的监督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依法开展审查;基层检察室发现具体个案审理中存在的瑕疵问题,可在庭审后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阅卷宗材料,审查后提出意见或检察建议;对社会敏感和媒体关注的案件,检察室、民行科参与旁听,认为案件审理程序合法,裁判正确的,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和息诉工作。
二、以提前介入侦查为核心,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法律监督。侦监科与基层检察室每季度邀请公安分局法制科和相关派出所,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由各公安派出所通报受案、立案、刑拘、报捕、结案情况,检察室结合平常工作中了解的情况,监督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无法定理由立案,以及非法搜查、扣押、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等情形;检察机关在每季度的联席会上通报在审查派出所报捕、提起公诉案件中发现的瑕疵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公安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在审查中提出纠正整改建议的落实情况,并通报在批捕、起诉团伙作案人员中,“另案处理”、“在逃”、行政处罚人员的处理情况。涉及到乡镇的,侦监科应及时通报检察室。做到定期交流、强化协作配合;检察室对基层派出所立案侦查的重大、有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及时邀请侦监科、公诉科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完善固定证据,确保监督实效;检察室应加强对基层派出所在侦查过程中实施搜查、查封、扣押等措施的监督,对派出所在扣押物品清单等文书上,要注明“如对搜查、查封、扣押等侦查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到检察机关控告”的字样;检察室应加强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的情形进行监督,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侦监科。
三、以监督社区矫正为核心,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的法律监督。检察室每月到基层司法所了解掌握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情况,并将情况通报监所检察科;发现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有脱管、漏管等问题,应当及时告知监所检察科,配合监所科进行调查。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向该基层司法所提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对检察机关决定的不起诉人员,应当交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基层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公诉科在一年内至少应当每季度向司法所了解一次被不起诉人的矫正情况。
四、以规范行政执法为核心,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站、所的法律监督。检察室应主动深入乡镇行政执法站、所,了解掌握其日常执法信息、重大工作计划和部署,专项执法活动情况;检察室牵头,与所辖基层站、所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监督“两法衔接”执行情况,发现行政执法不规范情况,应及时反馈侦监科,提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并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促进其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案件的处理程序合法、决定正确;对于当事人不服基层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引发上访的,且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适用法律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检察室与侦监科一道,与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会商,共同研究案件的公正处理,从源头上预防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对于乡镇党委、政府在镇、村、社干部的职务任免、工作调整时,向检察室征求廉政考察意见,检察室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所掌握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决定重大事项,可邀请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时,检察人员应当从法律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供政府决策时参考;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对镇、村、社安排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检察室应当适时介入监督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检察室应主动与乡镇纪委加强联系,发现有涉嫌职务犯罪的事件,应当及时报告检察长;昭化区人民检察院在昭化检察室设立“昭化片区乡、镇干部及基层组织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检察室将承担镇、村、社干部任职前廉政培训和不定期的法律培训,促进依法行政。
该制度的实施,为规范和加强基层执法监督工作理顺关系,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增强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刚性和力度。派出检察室虽行使法律监督之权,但其工作重点是解决基层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廉洁等问题,主要任务仍是协助、支持基层执法机关规范、严格、认真执法。切实做到对基层执法活动的全面了解,监督但不干预其执法工作,全面充分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消除社会隐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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