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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区院制定《预防谈话规则》

发布时间:2013-10-16  来源:本站  点击量:4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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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源头预防    创新预防机制

——昭化区院制定《预防谈话规则》

    为了拓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渠道,提高预防实效,昭化区院积极探索预防教育新机制,近日,正式出台《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预防谈话工作规则(试行)》,切实做到早打预防针,早敲警钟,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为建设廉洁昭化作出新贡献。

    《规则》共11条,在五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了预防谈话的概念。预防谈话是人民检察院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防腐的重要举措,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适时开展。

    二是落实了预防谈话的组织者和责任人。预防谈话工作由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具体负责和实施,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形成查办和预防并重的工作机制。预防谈话应当在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主持下进行。

    三是确定了预防谈话的对象。预防谈话的对象应当是:发案单位或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非规范职务行为,受到举报的个人;检察长认为有必要进行预防谈话的单位或个人。

    四是细化了预防谈话的操作制度。实行预防谈话情况说明制度,凡进行预防谈话的单位或个人,对谈话中涉及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实行预防谈话项目管理制度,预防部门进行预防谈话活动,应当向分管检察长提出书面报告,由分管检察长审批,检察长决定。实行预防谈话总结报告制度,预防谈话结束后,应当提交总结报告,并就相关问题向侦查部门通报。对在谈话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并提出工作意见。

    五是严明了预防谈话的工作纪律。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谈话工作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人员行为准则,不准借口预防谈话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准利用预防谈话掩盖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存在的问题或者包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利用预防谈话谋取个人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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