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为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的职能作用,切实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促进公安派出所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青川县检察院牵头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会签了《关于派驻竹园检察室开展对辖区公安派出所执法实施法律监督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按照依法监督、有限监督、监督与协作并重的原则进行,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应自觉接受监督,配合监督,认真接受检察室提出的监督意见。
《办法》对检察室开展监督工作进行了明确,一是对公安派出所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重点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案件;是否依法定程序受案,是否有不接受控告、检举的情形,是否符合案件的管辖范围等。二是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采取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安排女工作人员在场的;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不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未安排女工作人员在场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三是对轻微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调解案件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具有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法,调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
《办法》对公安派出所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了明确,一是对公安派出所立案活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轻微违法,由检察室口头提出批评、纠正意见;一般违法,经分管检察长批准,检察室应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并做好记录;严重违法情形或公安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将线索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涉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移交派出院举报中心处理;其他不依法处警履职情况,经分管检察长批准,提出检察建议。二是对公安派出所组织调解中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口头要求纠正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移交侦查、公诉部门,并配合开展监督工作;相关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移交举报中心处理。
《办法》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一是检察室与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遇到紧急或重大事项随时召开,主要协商:业务协作和业务衔接;探索办案、监督机制,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和辖区治安稳定;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其他需要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沟通的事项。二是检察室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制度,主要有:每月底,公安派出所向检察室通报本月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结案情况,特别是检察室予以监督、跟进的案件进展情况。检察室将本月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情况向公安派出所通报;对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涉及重大民生、具有重大影响或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等突发事件的案件,及时相互通报;公安派出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向检察室通报;每月底,公安派出所向检察室通报辖区内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对象的日常监管等情况。
《办法》还规定,检察室认为需要提前介入辖区刑事案件侦查的,经检察长批准,指派检察员或代理检察员提前介入,并报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发现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的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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