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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纪实

发布时间:2014-11-25  来源:本站  点击量: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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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9日,在剑阁县看守所关了近一个多月的初中生张某、杨某在该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陪同下,终于走出了看守所大门。“谢谢贾茜姐姐!”张某、杨某一边敬礼,一边哽咽地向公诉科检察官贾茜说,“感谢检察官为我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使我能在开学以前回到校园继续学业,今后我一定吸取教训,专心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年少无知,锒铛入狱

        2个月前,正值暑假,16岁的张某、杨某经常与社会青年魏某一起玩耍。一日,张某在剑阁县剑门关镇碰见魏某,魏某便提议让张某约上杨某一起去抢些钱来花。张某、杨某为了有多的零花钱,没有多想便同意了魏某的提议,三人乘凌晨无人之际,在剑阁县下寺镇持刀抢劫一名妇女,造成该名妇女虎口和肘部被划伤,随身携带的2000.00元现金被抢走。该案很快被公安机关侦破,而张某、杨某也因为持刀抢劫的情节被批准逮捕,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随后该案移送至公诉科审查起诉。

羁押审查,挽救失足少年

        剑阁县看守所内,主办未成年人案件的公诉科检察官贾茜,在讯问张某、杨某的过程中,了解到,原来张某和杨某都是刚刚结束中考的学生,并且二人均以较好的成绩考入了该县排名第一的高中,如果在9月1日开学时不能上学的话,将面临被学校除名的命运。考虑到该二人尚处于人生起步阶段,懵懂无知,未来还有无限可能,如果因一时的冲动过错被学校除名,可能将影响他今后一生的命运。为了对孩子负责,剑阁县检察院公诉科立即启动了对张某、杨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经调查了解,二人平时在学校表现良好,无任何犯罪前科,也未受过任何治安处罚,此次经教育后他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了强烈的悔意,其家长也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有被挽救的可能。改变强制措施,使张某和杨某在等待审判期间能到学校正常上课,能够让他感受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8月9日,距离开学还有21天,剑阁县检察院公诉科经过严格审查,同意对张某、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才有了上文那一幕。

一个创新决定,两年的探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增设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对我国捕后羁押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是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举措,是正确运用检察权的重要保证。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法条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四条至六百二十八条进一步规范了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旨在将人权保障贯穿于刑事司法的始终。为更客观地探析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寻求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范操作模式,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从2012年10月开始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一项创新工作推广实施。2013年5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基层检察院操作的《剑阁县形式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探索出“全覆盖”羁押必要性审查法,获得省、市院的肯定。

一个谨慎负责的决定

        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进入社会的影响。剑阁县检察院所作的每一个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都必须经过认真谨慎的审查,确保对利害关系人负责,对社会负责。为了强化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阳光操作,剑阁县检察院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中还引入了人民监督员。今年9月,该院收到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律师申请,要求对涉嫌行贿的陈某变更强制措施。剑阁县院及时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部门承办人、陈某的辩护律师共8人,召开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会议。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他人行贿,且可能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尚未查清,涉嫌构成行贿罪,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意见。该院公开、透明的工作做法,既向社会公开了依法办案的过程,又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理念,受到了与会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高度赞扬。今年以来,该院共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34人次,对其中31人次作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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