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罪犯交付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患病罪犯收押难致使罪犯漏管的问题,确保刑罚有效执行,市检察院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患病罪犯收监工作的规定》,从四个方面规范患病罪犯收监工作。
一、罪犯收监坚持“一律收监”的原则。全市看守所应当比照新《监狱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对法院送押的罪犯只要法律文书齐全则一律先行收押,并依法及时送监。
二、确因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收押的,且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三、对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收押。如果该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看守所应当收押后及时依法提请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全市检察机关、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确保依法、及时、正确地办理罪犯收监执行。对罪犯交付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法院刑庭和看守所要及时沟通、及时解决,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法律监督,并形成长效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刑罚执行工作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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