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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代偿,让捕鱼人变护渔人 昭化区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了

发布时间:2023-06-16  来源:本网  点击量:1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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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罪认罚认错,再也不违法捕捞了。”近日,由昭化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邢某某在法庭陈述中发自肺腑地说道。经法院公开审理,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和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邢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承担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责任,在增殖放流的同时提供义务巡河护渔劳务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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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邢某某明知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水域为禁渔区,仍携带长150米,深15米的渔网(三重刺网)前往昭化区青牛镇团结村1组嘉陵江一级支流“磨槽湾”水域,将渔网拦截在该片区域后等待鱼触碰挂网。此次捕捞共获得花鲢鱼15尾,重量101.5千克。渔船靠岸时,被广元市昭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案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3年3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昭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主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邢某某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致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案件依法审查并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后,5月31日,昭化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在依法对邢某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邢某某承担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修复责任,投放鲤鱼苗1.5万尾,鲫鱼苗不少于1.37万尾,提供义务巡河护渔劳务代偿120天。

为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办案效果,此案于案发地公开审理,不仅让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更对潜在、有类似行为的人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庭审结束后,在嘉陵江“凤凰桥壕沟”河边,在办案检察官、法官及渔政执法人员的共同见证参与下,被告人邢某某现场进行了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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