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剑阁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和纠正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及时排除了非法证据,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该案刑事诉讼活动公正客观地进行,收到良好的监督实效。
7月15日,剑阁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县看守所讯问一起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时,王某反映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对其讯问时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剑阁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监控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后,未向无阅读能力的王某宣读笔录内容,便直接打印了已向王某宣读的笔录内容,并替王某代签了已听过笔录内容并确认与其所讲相符的签字后,让王某签名并捺指印,且该案侦查人员还存在不规范更改笔录内容的情形。经剑阁检察院依法调查核实后,证实了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时确实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的情形,所取犯罪嫌疑人王某的部分供述因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确保司法公正,剑阁检察院在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54条之规定,向剑阁县公安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公安机关的违法情形予以纠正,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建议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重新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讯问,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公正客观地进行,公安机关及时纠正并将整改结果回复剑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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