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为化解犯罪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庭矛盾,昭化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组织了刑事和解活动。
经查,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是邻居,多年来相处融洽。 2014年5月4日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外出时,遇见刘某某,经刘某某的再三请求后将其搭载,后因刘某的操作不当,造成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6月18日案件移送到昭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审查案件时,认为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并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交通肇事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关于刑事和解要件的规定。本案的嫌疑人和被害人为邻居,在案件发生以前相处比较融洽,且被害人已经死亡,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只留下一个64岁的妻子在家无人照顾,所以具有和解的感情基础。在组织和解前召开了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双方和解时情绪比较激动,矛盾比较大。后经过干警的耐心开导和劝解,最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嫌疑人也保证以后会遵纪守法,团结邻里,如被害人家属家里有生产、生活困难,一定会主动帮忙。
这次刑事和解活动避免了“一场官司三代仇”的后果,并把他们的情感伤害降到最低点,同时有利于嫌疑人顺利回归社会,接受社会帮助、教育和改造,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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