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行为,结合目前全市两级院案管部门律师接待工作现状,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并下发各县区院执行。
一、《暂行办法》明确了律师及办案人员的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案件办理过程的公开透明。《暂行办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律师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同时规定,案件承办人在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诉讼进度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通知辩护律师。《暂行办法》对案件管理部门接受律师提交相关申请和材料的具体操作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接收材料清单予以签收确认,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接收律师材料不出具书面凭证的问题。同时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其及时依法办理。
二、《暂行办法》规范了律师复制卷宗收费标准,创新了工作方式。针对律师反映较多的复制卷宗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律师复制案卷材料收费标准。锯条标准:复印0.5元/张、刻录电子卷宗光盘2元/张(含盘)。对复制方式,《暂行办法》要求复制案卷材料原则上采取电子卷宗光盘刻录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复印方式进行。同时律师可以通过检察机关门户网站进行网上或者电话方式提出预约。对传统的工作方式的创新,将大大提升律师接待工作效率。
三、《暂行办法》规定了律师对违法违规情况提出控告和投诉方式,确保救济渠道的畅通。律师在办理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提出控告和申诉。对违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案件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控告、申诉和投诉可以采用口头反映、递交书面意见或通过检察院门户网站检察长信箱等方式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部门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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