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为回应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现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检察院安排部署,广元检察院与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会签了《广元市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此次活动要求,对2012年至今在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是否存在的以下行为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存在发现涉嫌构成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没有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或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是否及时向检察机关、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存在查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后,对当事人未主动履行的案件,是否按规定申请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及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是否书面签收,是否按照“三天”、“十天”的规定作出立案、不立案决定,是否存在有案不立的情形;作出立案、不立案、撤案决定,是否向检察机关备案;作出不立案、撤案决定,是否及时将案件材料退回行政机关作出处理;
(四)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行为背后是否存在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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