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检务公开,尤其是推进执法信息的公开,没有现成饭可吃、现成路可走。广元检察机关在试点过程中围绕“公开是原则”的总要求,着重在“公开什么”、“怎么公开”、“出现状况怎么办”三个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在公开内容上体现开放性。一是在高检院和省院规定的基础上,将主动公开内容扩大到所有案件办理的诉讼进度及结果等程序性信息。二是规定不(予)批捕决定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在文书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三是将职务犯罪案件不立案、撤案,刑检案件中的立案监督、不(予)逮捕、不起诉、不抗诉,监所检察不同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检察技术文证审查案件不同意鉴定结论等的理由和依据纳入依申请公开。四是厘清了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明确规定7个方面的内容不宜公开。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规定保密的案件;检察机关内部对个案的处(科)室讨论记录、向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汇报案件的记录、检委会案件讨论记录;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初查报告、侦查终结报告、审查报告等内部工作文书;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举报材料、侦查过程及侦查手段;案件在检察机关各诉讼环节作出终结性结论的过程;因为公开可能导致涉及稳定等问题的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其它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配套制度力求全面性。一是纵向看,全套制度形成制度链条,力求不留空白。从检务公开的推进依据到健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举行检察开放日、检察综合事务等传统公开制度;门户网站、微薄等公开载体的管理办法;检察听证见证、检察长信箱、公开答复等公开方式的操作规则;法律文书说理、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结果公开等公开内容的实施细则;风险评估预警、涉检舆情监控处置、新闻发布会、检务公开督查直至检务公开调研和民意收集转化等,实现了全过程的制度保障。二是横向看,覆盖到边,体例完善。全套制度既涵盖了检务公开试点工作整个推进过程,又明确了机关各职能部门在推进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的职责。
三、实施细则强调可操作性。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规定办公室负责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部署和动态信息公开,政治部综合处负责检察综合事务公开,政治部宣教处负责微博公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诉讼进度和法律文书公开,监察处负责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处理情况公开,研究室负责民意收集、研判和转化等。二是明确了公开的时限。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当在检察机关各诉讼环节作出终结性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当在检察机关收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三是明确了特殊情况的审批程序。例如,诉讼进度原则都要公开,但有的案件公开可能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承办部门认为暂时不宜公开的,细则规定由承办人填写《诉讼进度暂不宜公开审批表》,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交案件管理办公室执行。再如,为了确保上网法律文书质量,避免随意性,制度规定了上网法律文书的替换审批程序,细则规定已上网法律文书存在错漏的,由原承办人填写《上网公开法律文书撤换审批表》,报分管检察长直至检察长审批后,交案件管理办公室撤换。四是为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上网文书作了特别规定。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上网的法律文书应当隐去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对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未成年人共犯只写姓,名用“某某”代替。若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未成年人共犯有多名同姓的,则用“张某甲,张某乙”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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