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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3-11-25  来源:本站  点击量: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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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根据高检院、省院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广元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全面推行“检务公开二十项内容”的基础上,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信息公开为重点,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予以公开。

    (二)真实充分原则。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充分公开,如实公开。

    (三)及时便民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利用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布、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使“检务公开”更加方便、快捷、及时,便于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开拓创新原则。与时俱进,随着国家的法治进程而更加开放和透明。对于“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等,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探索,不断丰富,不断完善。

    三、公开内容

    (一)主动公开

    1.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各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办案规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办公室牵头,案管部门、研究室协助落实)

    2.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办公地址、班子成员个人信息和分工信息,以及控告举报电话。(办公室牵头落实)

    3.案件诉讼进度和结果公开。包括案件受理、立案、侦查、管辖变更、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判决、抗诉、再审等程序性信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以及办理结果。(案管部门牵头,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监所、民行部门协助落实)

    4.法律文书公开。包括不(予)批捕决定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决定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案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协助落实)

    5.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反贪、反渎、预防落实)

    6.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公诉、反贪、反渎部门分别牵头,办公室协助落实)

    7.重要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规定的背景和内容。(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牵头落实)

    8.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情况和结果。(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落实)

    9.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结果。(办公室牵头落实)

    10.其它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相关部门牵头落实)

    (二)依申请公开

    1.没有主动公开的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案管部门牵头落实)

    2.对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以及驳回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3.职务犯罪案件不立案、撤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反贪、反渎部门牵头落实)

    4.立案监督、审查逮捕案件不立案、不予逮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侦监部门牵头落实)

    5.审查起诉、抗诉案件不起诉、不抗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公诉部门牵头落实)

    6.监所检察不同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监所部门牵头落实)

    7.民事行政案件不立案、不支持抗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民行部门牵头落实)

    8.控告、申诉、赔偿案件不立案、不赔偿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控申部门牵头落实)

    9.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同意不起诉、撤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办公室牵头落实)

    10.检察技术文证审查案件不同意鉴定结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技术部门牵头落实)

    11.其他应当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相关部门牵头落实)

    (三)不宜公开的内容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规定保密的案件。

    2.检察机关内部对个案的处(科)室讨论记录、向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汇报案件的记录、检委会案件讨论记录。

    3.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初查报告、侦查终结报告、审查报告等内部工作文书。

    4.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举报材料、侦查过程及侦查手段。

    5.案件在检察机关各诉讼环节作出终结性结论的过程。

    6.因为公开可能导致涉及稳定等问题的重大、敏感、复杂案件。

    7.其它不宜公开的内容。

    (四)公开的方式

    1.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2.主动公开指检察机关将需要公开的内容通过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与案管大厅、控申接待大厅、派出检察室等平台,采取电子检务公开或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3.依申请公开指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报送领导审批后,将特定内容用适当的方式向申请人或相关人员公开。

    (五)公开的时间

    1.主动公开。检察机关各诉讼环节作出终结性结论后5个工作日以内公开。

    2、依申请公开。检察机关收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工作步骤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3年11月-12月15日)

    1.建立组织机构。市院成立检察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基层院亦应成立相关组织机构,于11月3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

    2.抓好组织动员。全市两级检察院均应召开动员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学习相关文件,进行安排部署。

    3.拟制操作规则。市院各业务条线根据公开的内容拟制公开的操作规程、计划任务、配套制度,报经分管检察长审查;(11月底完成)由市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编审,报请检委会讨论通过,印发全市施行。(12月15日完成)

    4.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召开座谈会,征求对深化检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11月底完成)

    5.搞好平台建设。全面完善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官方微博和检察业务统一应用软件运行系统等公开平台建设。(12月15日完成)

    (二)试点运行阶段(2013年12月15日-2014年3月)

    1.召开试点推进会。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等。

    2.开展试点运行。针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层报,推动检务公开规范运行。

    3.进行阶段性总结。3月份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具体意见,并上报省检察院。

    (三)试点整改阶段(2014年4月-6月)

    1.开展工作指导。市院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检察机关试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召开分析研判会。针对督导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促进整改提高。

    3.全面整改提高。结合督导检查和分析研判情况进行全面整改落实。

    (四)试点总结阶段(2014年7月-9月)

    1.进行全面总结。对全市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试点工作全面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

    2.迎接上级检查。收集并汇总相关软件资料,形成系统评估报告,迎接省院、高检院检查。

    3.形成长效机制。经过省院、高检院检查验收后,进一步查漏补缺,规范完善,建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 化长效公开机制。

    六、制度保障

    (一)建立健全阳光便民机制

    1.探索建立“网上检察院”。全市检察机关统一规划,完善门户网站、检察微博等新兴媒体在网服务功能,拓展案管中心、数据中心的运行功能,构建检察信息共享网络,实行检务网上公开、网上查询、网上受理、网上答复、网上指引、网上发布。开辟专门版块接受社会公众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宣教、纪检监察、控申、案管等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2.设立阳光检务大厅。设立法律咨询、控告、举报、来信来访、律师阅卷、检察长接访室,以及便民服务装置,如电子触摸屏,控申指南、首办责任制、案件办案流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解答宣传栏等,以方便群众了解检察职能、业务流程和案件进展情况。设立阳光便民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建立民众信息集中接收、分流处理机制,建立检察长约见制、走访制、反馈制等形式,实现检民互动零距离。(控申、案管等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3.设立阳光检务联系点。依托派驻基层检察室、巡回检察联络点,实现检察职能与基层乡镇接访、调解、法律咨询工作的一体化,解决农村群众控告、申诉难的问题。(控申、派出检察室分别牵头落实)

    4.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参观、展示、互动等途径,全面了解了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工作情况,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控申、办公室分别牵头落实)

    (二)建立健全阳光办案机制

    1.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加强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说理,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方式,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增进对司法决定的理解和认同。(相关业务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2.健全听证、见证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以及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当事人、其他相关人员(部门)的申请,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作为第三方参与,组织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公开答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审讯和见证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侦监、公诉、控申、反贪、反渎、民行、监所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3.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加大新闻发布频率,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社会高度关注、处理上分歧意见较大、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的案件等,根据需要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权威信息,引导舆论。(宣教部门牵头落实)

    (三)建立健全履职监督机制

    1.完善民意收集研究和转化机制。把社情民意作为改进检察工作和检务公开工作的方向和措施,征求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作风、队伍建设和检务公开的意见和评价,及时整理研究,切实转化提升。(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牵头、办公室协助落实)

    2.健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加强与电视台、报社等媒体的联系沟通,以开设“阳光检务”专栏、制作播放专题片等形式,报道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大力宣传检察职能和检察工作情况,让群众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检察职能,监督检察权的行使。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与新闻媒体座谈等形式,让新闻媒体能够更好地了解、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宣教部门牵头落实)

    3.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判检察工作机制。积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政协通报工作,做好与代表委员的经常性联系,开展邀请视察、参与执法检查、评议出庭质量等活动,完善评判检察工作机制,全面听取批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落实)

    4.健全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拟作不起诉案件、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的不起诉案件以及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长期信访案件,以及部分不(予)立案的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办公室牵头落实)

    (四)建立完善公开保障机制

    1.建立审核审批机制。将公开的内容划分层级,明确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审批的内容,严格审批程序。(案管部门牵头落实)

    2.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公开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同时,要加强涉检舆情动态监控和预警,对可能因公开引起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控告申诉部门牵头落实,宣传处协助)

    3.建立考评机制。将检务公开考评工作纳入2014年整体检察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科学制定考评指标体系,明确职责要求和绩效任务,加强实施监控和动态管理。(办公室牵头落实)

    4.健全督察机制。将检务公开工作列入党组决策督察督办的重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检务督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执法办案环节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和市院办公室协助落实)

    5.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将检务公开活动经费纳入2014年检察机关统一经费预算,切实保障检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计财部门牵头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试点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协作配合,树立全院“一盘棋”意识,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二)明确要求,注重实效。要注重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增强深化检务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按照高检院、省院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开展,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对深化检务公开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将检务公开工作与检察宣传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公开促进宣传,以宣传深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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