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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院创新出台《人民监督员监督执法活动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11  来源:本站  点击量: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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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检察院紧紧围绕人民监督员角色定位、监督案件及办案环节的范围、权利义务、监督程序等方面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结合工作实际,大胆探索深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和执法环节的监督途径和方法。近日,经检委会讨论制定出台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执法活动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6条,以新刑诉法新增检察监督职能为基础,以监督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环节为主线,并适度扩大对其他类型案件的监督范围。《办法》内容和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明确制定依据。《办法》的制定,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

    二是明确告知义务。《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有权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等相关情况。

    三是明确监督案件类型。《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主要监督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拓展监督拟对未成年人作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刑事和解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或民事申诉案件及不服不立案决定、公开接访活动等案件类型。

    四是明确“应当”或“可以”监督的案件和办案环节。《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讯问嫌疑人或询问重要证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进行监督。在侦查阶段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询问重要证人,在批捕阶段拟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进行监督。同时拓展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拟对未成年人作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刑事和解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或民事申诉案件、处理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及开展接访活动,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进行监督。

    五是明确监督方式。《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讯(询)问活动及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时,发现侦查人员有明显违法情形的,有权当场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有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的,有权在监督活动结束后提出监督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被讯(询)问人了解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有权提出监督意见。在监督案件过程中,可以向承办人了解案情、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和辩护律师的意见。监督结束后,填写《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表》,

    六是明确监督意见处理程序。《办法》规定,在侦查阶段,人民监督员当场提出监督意见的,侦查人员应当即行纠正;在监督活动结束后提出监督意见,侦查人员亦应当纠正。如侦查人员对监督意见持有异议,报检察长同意后,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同时规定对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搜查、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处理款物后2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监督员。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并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在监督案件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拟处理意见持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研究,并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调查结果或研究决定后2日内,将调查结果或处理决定及理由告知参加监督得的人民监督员。

    七是明确监督程序启动及组织工作。《办法》规定了办案部门根据办案需要,拟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需报检察长同意后,提前2日通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具体负责人民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并协助办案部门组织实施。

    《办法》的施行,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执法活动的范围,深化了监督执法活动的措施,对促进办案人员规范、文明执法,提升执法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全市两级院将在施行过程中,结合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不断丰富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完善监督的程序和措施,推动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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