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川县检察院在办理易国荣交通肇事案中发现,县交警大队可能存在执法违法行为,对公共交通产生较大安全隐患,遂依据《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民行科处理。经查,2014年12月17日,易某某驾驶自己的无号牌“川龙CL-300型”大中型拖拉机(装载3710KG砂石),由木鱼镇上街方向向沙洲镇方向行驶。11时45分许,行至木鱼镇场镇天子宾馆路段时,因刹车失灵,撞上坐在其行驶方向道路右侧停车线内的吴某某、赵某二人,吴某某当场死亡。县交警大队将易国荣驾驶的拖拉机依法予以扣留,该拖拉机未取得号牌、未购买交强险。2015年3月11日,县交警察大队在未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且易某某未补办号牌、办理交强险手续的情况下,将该拖拉机发还易某某。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青川县院向县交警大队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整改。县交警大队及时予以处理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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