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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肩抽筒”,形似诈骗实为盗窃

发布时间:2014-08-22  来源:本站  点击量: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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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剑阁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郑某成、梁某清、陈某钢等人批准逮捕。

        经查,2014年1月至7月,本省外市户籍犯罪嫌疑人郑某成、梁某清、陈某钢等人,流窜至剑阁县普安镇、巴中市南江县用“拍肩抽筒”方式实施盗窃9次,其中在普安镇作案8次,作案地点集中在医院、汽车站,作案目标主要针对妇女和老人,团伙涉案金额达16500余元,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于县看守所。

         “拍肩抽筒”骗局犯罪团伙分工负责,主要在医院、车站等人流密集且不容易引起怀疑场所,寻找到农村妇女老人等容易上当受骗的作案目标后,团伙中的甲以换零钱等为由,上前与被害人搭讪,在被害人掏出钱之际,甲莫名其妙地拍一下被害人肩膀迅速离开,这时团伙中的乙丙等上前忽悠恐吓被害人,说其已被甲施了“邪术”,轮番忽悠被害人钱会变少或者身体要生病等,被害人因害怕而信以为真,积极配合乙丙支的破解招数,如将钱物包在纸里吹气等,乙丙趁机将钱物秘密窃取,团伙中丁负责望风。

        检察官说法:该案看上去犯罪嫌疑人是虚构了被害人被施“邪术”,从而“骗”的被害人钱财,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本案嫌疑人最后获得被害人财物的方式是趁机秘密窃取,而不是被害人基于嫌疑人虚构的事实,主动将钱财交给嫌疑人。因此,检察机关最终以盗窃罪将嫌疑人批准逮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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