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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害自己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4-09-09  来源:  点击量: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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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被告人杨小一(化名),男,1996年10月23日生。

        2014年7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杨小一和女友在前卫路前卫小学对面的巷道内与途经此地的被害人徐小二(化名)相撞,双方因此而发生争吵并殴斗。在殴斗过程中,杨小一用在路中捡起一块头猛击徐文头部两下,致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7月31日死亡。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小一亲属的协助下于2001年1月21日将其抓获。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小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在亲属将其抓获,可以认定为自首,故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杨小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评析】

       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小一的辩护人提出杨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量刑,主要把握的就是在犯罪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根据情节来量刑。所谓量刑,就是依法对犯罪分子载量刑罚。一般从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法定量刑情节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和刑法分则及单行刑法规定的情节,如应当免除处罚、可以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等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常见的有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本案中,被告人杨小一归案后认罪侮罪态度好,是酌定的量刑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其次,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告人杨小一在案发后并没有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是其亲属代其投案,这算不算投案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故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杨小一有投案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加之杨小一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对被告人杨小一减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

        透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一句基本的文明礼貌用语就可以避免本案的发生,但被告人和被害人偏偏在和平年代上演一部“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悲剧。是的,生活中争当“勇者”是年轻人上进图强的表现,本身是好事,但是,“勇”并不意味着要用拳头来解决事情。何况在日常生活中,让人一步并非自己窝囊,礼让是自己更文明、更有素养的表现。年轻人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是他们的生理特征所决定的,但是,保持一种的心态与高尚的道德修养是一个人为人的最基本道德规范。每一个人如果都多一点宽容,世间就少一丝纷争,同样也就少了一份为暴力所付出的代价。

        案例来源:《中学生以案学法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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