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杨某、贯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获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钟某某委托杨某从QQ群帮其从遂宁购买两只大紫胸鹦鹉。同年9月,钟某某将两只大紫胸鹦鹉出售给广元市下河街花鸟市场经营户李某。随后,钟某某通过微信从广州购买了黄蓝金刚鹦鹉、黄冠亚马逊鹦鹉各一只。同年10月,钟某某委托贯某某通过QQ群将其一只黄蓝金刚鹦鹉出售给遂宁的颜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杨某主动交代其通过QQ群从成都购买的一只大紫胸鹦鹉在家中饲养。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五只涉案鹦鹉经鉴定大紫胸鹦鹉三只、黄蓝金刚鹦鹉和黄冠亚马逊鹦鹉各一只,均系鹦鹉科(所有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Ⅰ、Ⅱ,且系国家保护动物,属未经国家行政部门许可严禁收购、运输、出售的物种。
钟某某、李某、贯某某自愿认罪。杨某辩解称其不知道收购、饲养的鹦鹉是珍贵野生保护动物,更不知道收购卖家自称是人工繁殖的鹦鹉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及杨某的社会认知能力,其辩解不足以采信。认定钟某某、李某、杨某、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当庭进行释法说理后,钟某某、李某、杨某、贯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真诚认罪悔罪,希望得到从轻处罚。后经法院判决,钟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杨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贯某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论是野生还是驯养繁殖的珍稀动物,都是受法律保护,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收购、运输、出售人工驯养的珍稀保护动物,涉及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爱鸟人士也务必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申请相关许可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针对当前贩卖、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存在的突出和共性的问题,利州区检察院提出建议,对利用网络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现象,公安机关应加强网络平台的舆情监控,打防并举,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客运交通运输环节的监管薄弱、不到位,行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致使犯罪人员很容易进行交易,相关客运交通运输部门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规范行业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责任。同时,加强社会公众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达到保护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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