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旺苍检察院牵头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林业和园林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煤管局、县米管局9家单位会签了《关于加强生态司法生态执法工作大力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意见》。
《意见》规定,生态司法指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森林公安局等刑事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案件的专门活动。生态执法指县环保、林业、国土等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法律的活动。
《意见》明确,以“大政法、大生态、大资源”理念为指导,旨在通过加强司法、执法衔接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对生态司法机关、生态执法部门如何进一步加强衔接配合,共建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进行了细化分工。并要求双方应当坚持“惩防并举、修复为主”的方针,切实建设好、维护好我们耐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
《意见》要求,生态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的同时要加强联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和疑难案件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合作建立涉及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提升专业化办案程度和水平,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查办严重危害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调研行动,促进解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意见》强调,生态司法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时,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补偿、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对履责积极、赔偿到位的,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可视情节依法作出附条件不逮捕、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后,应当向法院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将其民事赔偿情况纳入刑事犯罪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定罪量刑。
《意见》指出,各部门还对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应当通过采取案发地开庭、公开审判等方式,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意见》还规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组织案发地开庭、公开审判时,可以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旁听审判。
《意见》首次提出了生态违法“黑名单”这一概念。《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生态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黑名单”信息库,对未移送生态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责令被处罚人切实履行民事责任,及时修复生态;对拒不履行的要纳入生态环境资源违法“黑名单”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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