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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能否对主持调解方产生约束力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本站  点击量: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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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主任主持争执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约定了村委会的义务。村委会没有履行约定义务,当事人能否起诉村委会?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近期就一起案件作出裁决:调解协议对当事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能起诉村委会。

  东 台市五烈镇谢庄村村民柳春宏请工匠赵宜昌为其建造住宅楼。楼房建成后,柳春宏发现四邻屋顶高于自家屋顶,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双方发生矛盾。在谢庄村村委会主任刘昌华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份协议:工程款由13320元降为11000元,协议签署后柳春宏先支付5500元,余款待屋顶增高后再行支付;柳春宏屋顶增高由村负责安排并施工,费用由镇建设、城建管理部门会同村委会在房屋超高罚款中支出。

  协议签订后,柳春宏如约支付了首期5500元工程款。但其后谢庄村并未安排工匠为柳春宏房屋增高,柳春宏因而拒绝支付余款。迟迟拿不全工程款的赵宜昌无奈之下,于200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谢庄村履行房屋增高义务,要求柳春宏支付所欠工程款。

  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调解协议不能对被调解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发生法律效力,因而,赵宜昌、柳春宏间的约定对谢庄村村委会,镇建设、城建管理部门没有约束力,不构成法律关系,赵宜昌对谢庄村村委会的起诉不能成立。调解协议书中关于村委会负责房屋增高,镇建设、城建管理部门会同村委会共同支付相关费用的条款属无效法律行为。

  但是,调解协议反映了被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因而,双方关于工程款降为11000元的协议有效,赵宜昌要求柳春宏支付余款55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驳回赵宜昌对谢庄村村委会的起诉;同时作出判决,判决柳春宏向赵宜昌支付剩余工程款5500元。

  一审宣判后,柳春宏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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