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2019年5月27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仝某某、高某明等人涉嫌诈骗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23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告判决,被告人仝某某、高某明、于某、陆某某、高某欢构成诈骗罪从犯,均获实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因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危险等原因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首要分子果某某已被另案处理。
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底,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丽景花园小区租赁房屋内,果某某组织和招募被告人仝某某、高某明、高某欢、于某某、陆某某、吴某、张某某、申某某、刘某、贺某某等人,培训并传授给被害人打电话时需要讲的“话术”并提供大量诈骗对象的人员身份信息及电话号码。安排被告人仝某某负责管账、计算其他被告人提成和与快递公司联系发货和对单,安排被告人高某明、高某欢、于某、陆某某、吴某等人冒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全国各地的老年人拨打电话,谎称老年人曾经购买的保健品是假保健品,卖给对方保健品的公司和销售人员已被查获,现需向被骗群众进行返款,但需要缴纳一定的律师费、保证金等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被告人高某明、高某欢、于某、陆某某、吴某独自拨打电话,分别实施诈骗,待诈骗成功后,各自将被害人情况汇报果某某,由果某某冒充北京市中国银行行长进一步以收取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等名义继续实施诈骗,持续四个月之久,该案被告人各自非法获利4200元至60000元不等。

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的相关规定,建议本案应当慎用缓刑、从严惩处、从重处罚,并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罚金刑的惩罚力度,以上意见均被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替老年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25万余元,这无疑最大限度剥夺了被告人再犯的能力,减少了再犯的可能性,同时为被害人追赃挽损,对社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在本案中,被告人实施诈骗的对象均为老年人,因老年人对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偏弱,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主要诈骗对象,在此小编提醒大家不要轻信涉及钱财的电话或者信息,不要轻易给付财物,有疑问时多与子女商量,或到相关机构进行咨询。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翠云路电话:0839-3223805
COPYRIGHT 2026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 |
| 微信公众号(scgyjcy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