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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8-12-14  来源:本网  点击量: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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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剑阁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剑阁县法院滥伐林木罪判决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处罚金1万元,补种树木3525余株。此案是该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9月初至2018年3月上旬,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剑阁县高池乡高塔村、牌坊村、杨岭村村民鲁某某等九户村民处购买林木,雇请他人采伐柏树705株,立木蓄积140.138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92. 4916立方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森林资源,经层报四川省检察院批准,剑阁县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剑阁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唐鑫、检察官助理魏代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程某某栽植3525株地径3厘米以上的柏树幼苗,并保证成活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6063元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补植树木恢复植被剑阁县法院对县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作出如上判决下一步,该院将对程某某履行《异地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方案》,异地造林恢复植被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剑阁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成功办理,切实维护剑阁县“生态康养旅游名县”的发展定位,救济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有助于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根植绿色环保理念,也为今后剑阁县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积累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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