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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检察院依法不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

发布时间:2018-11-19  来源:本网  点击量: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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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检察院依法不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

维护生效判决权威性

 

近日,朝天区院办理一起诉讼结果监督案,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维护了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

2012年12月,广元市朝天区陈家乡青坪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工, 2013年7月20日,陈家乡青坪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2013年8月8日,徐廷志驾驶川HN4115号普通二轮摩托搭乘马安俊、王家连夫妇,行驶至该路段的青坪村七组背林沟处时,车辆坠落于道路左侧斜高15米的崖下,造成王家连当场死亡,原告及马安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徐廷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安全因素考虑不周、临危措施不当,车辆超载、搭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2月13日,原告徐廷志被朝天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2016年4月7日,徐廷志起诉至朝天区法院,请求朝天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四川华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汉民、朝天区陈家乡政府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25.7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该工程发包给四川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事故发生时,工程已竣工,但是未验收交付,对该公路的管理责任主体仍是被告四川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家乡政府不是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许汉民是四川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其从事的管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由被告四川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四川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不具有法律效力,仍应承担对非法转包后产生的法律责任。被告许汉民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再次,依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察,被告四川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对路面设计符合标准,对路面的危险程度也没有增加,故被告四川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徐廷志的诉讼请求。

原告徐廷志不服朝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向我院申请检察监督。我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一是徐廷志在朝天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后未行使上诉权利致使一审判决生效,应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二是一审判决生效后,徐廷志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和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但均无新证据证明其主张;三是通过检察机关审查和调查,结合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及责任认定,认为徐廷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安全因素考虑不周、临危措施不当、车辆超载、搭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我院在决定不支持徐廷志的监督申请时,还通过释法说理做好徐廷志服判息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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