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朝天区检察院在办理一件申请执行监督案中,发现朝天区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并予以纠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6年6月27日,李春方与马锐帮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生效。2016年7月13日,李春方向朝天区法院申请执行,区法院当日立案,被执行人马锐帮,执行标的302900元。2016年10月24日,执行人员以“被执行人马锐帮无下落,且通过金融、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在“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注明“和解放弃金额302900元”。2017年7月11日,执行人员通过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企业信息、车辆情况,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马锐帮名下有一辆“奥迪”,车牌号川A775SC,一辆“奔驰”,车牌号川AH9M67,,在各银行存款合计1580.35元,无房产信息。
朝天区检察院认为,朝天区法院在执行李春方与马锐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存在违法情形:一是未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二是结案方式未依法进行。2016年10月24日,执行人员以“被执行人马锐帮无下落,且通过金融、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见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同时,执行人员又在“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中注明“和解放弃金额302900元”,既未见执行和解协议,又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相矛盾。三是执行不力,未穷尽执行措施。执行人员除采取常规查询外,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任何执行效果,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司法保障;四是执行材料立卷不规范,未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过过程和具体情况。
朝天区检察院向朝天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后,朝天区法院高度重视,责成执行局专人核实并立即采取相关措施落实。一是落实案件承办责任制,提高执行人员责任意识,确保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行;二是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做好申请执行人的释法说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杜绝涉法涉诉信访事件发生。
(朝天区院民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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