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10月8日,旺苍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渔政等部门,在东河流域放流鱼苗1万尾,用于修复东河生态环境。此次投放的鱼苗是宋大海等三人经旺苍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所缴纳的赔偿款购买的。

案件回顾:2018年6月3日,宋大海等人在禁渔期用电鱼工具和设备,在万家乡友谊村4社麻线滩河内(属于东河流域天然水域),使用电鱼工具捕鱼。共捕获中华裂腹鱼12条,其他鱼类120尾,共计3.105公斤。为了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补偿要求,落实恢复性司法原则,旺苍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提起公益诉讼前,旺苍县检察院组织渔政部门现场勘验、评估,宋大海等人的行为造成大量鱼类以及浮游生物死亡、水体污染、生态失衡,给水域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确定、量化了损失情况,明确了诉讼请求,要求宋大海等三人需增殖放流育苗10000尾,修复东河流域生态。并制定了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提起公益诉讼后,认真落实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积极和法院沟通,在诉讼参与人、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审理等各环节达成一致,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2018年8月24日,旺苍县法院作出2018川0821刑初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宋大海等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共同在东河流域增殖放流鱼苗1万尾,并在县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旺苍县检察院加强对生效公益诉讼的执行监督,督促三被告履行义务。

为了使增殖放流工作取得好的效果,旺苍县检察院和当地渔政部门制定了放流方案,放流苗种生产厂家的选择、确定放流苗种、苗种种质鉴定和苗种检疫等方面严格把关,投放6—20cm的岩原鲤6000尾, 6—20cm罗非鱼1500尾, 10—20cm鲤鱼、鲫鱼2500尾。同时加强品质管控,确保鱼种放流成活率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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