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检察供给侧改革,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创新检察环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今年7月份,苍溪县检察院出台了《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微罪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服务工作作出规范。《办法》试行后,该院先后在两起交通肇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开展相对不起诉社会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在适宜案件选择上,严把案件质量关
《办法》规定,社会服务工作应当在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中开展。在适宜案件选择上,该院严格把握适用不起诉的标准,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对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进行严格审查。以该院办理的文某交通肇事案和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苍溪县院决定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
二、严格规定申请程序,尊重选择自主性
《办法》规定,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案件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前1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社会服务的内容、履行社会服务的地点、履行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事项及法律后果等内容,并阐明社会服务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审查起诉的重要依据,由犯罪嫌疑人自行选择是否申请履行社会服务。《办法》同时规定,在履行社会服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确因工作变动、身体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及时报告,经案件承办人调查核实后终止社会服务。在这两起案件中,承办检察官均提前告知两人社会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文某、徐某依程序主动提出履行社会服务申请。
三、在社会服务选择上,突出内容公益性
《办法》规定,社会服务工作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涉案罪名、犯罪情节等情况,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方式;在具体服务内容选择上涵盖了交通文明劝导、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内容。在两起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的文某,承办检察官提前联系其所在社区确定了社会服务的内容,文某在社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连续三天开展治安联防巡逻、打扫场镇卫生、疏通排污沟等社会服务活动。针对大学毕业不久的徐某,承办检察官除要求其连续五天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交通安全知识及相关案例并集赞40个以上外,还安排徐某连续三天到县城人流量较大的车站、主干道十字路口等处开展交通文明劝导、发放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单。
四、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增强制度执行力
《办法》规定,社会服务期间,承办检察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履行社会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形成书面记录并附卷。社会服务期满后,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履行社会服务的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承办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社会服务期间的表现、履行情况、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意见等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作为审查起诉的重要依据。对于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且积极履行社会服务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社会服务决定被撤销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了文某、徐某在社会服务期间的个人表现、服务质量和书面总结等情况后,结合社区和交警大队的意见,分别对两人出具了书面评估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对文某和徐某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苍溪县检察院在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中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是该院以“法治产品”观念引领检察供给侧改革的大胆尝试,也是落实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检察机关既当‘护法的卫士’”,又作‘普法的先锋’”的具体要求,既教育了犯罪嫌疑人,增强了其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又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增进了社会公益,实现了创新社会管理和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机统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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