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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及释法说理新尝试 昭化区院创新推出检察宣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7-10-17  来源:本站  点击量: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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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希望你吸取教训,筑牢以法律为准绳,以纪律为边界,以道德为底线的思想根基,确保不再重蹈覆辙,以案为鉴,以案为戒”,伴随着检察官铿锵有力的声音,广元市昭化区检察院检察官对一件涉嫌受贿犯罪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进行公开宣告。
        罗某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移送昭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罗某某已涉嫌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遂决定对其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10月12日,在十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发案单位代表的见证下,由该院承办检察官主持,对罗某某涉嫌受贿一案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宣告。检察官宣读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情节后,罗某当场认罪,并进行了忏悔,表示自己由于一时贪念铸成大错,今后一定时刻警醒自己,加倍努力工作来回报社会。随后,检察官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罗某某及其辩护人以及侦查人员均表示对事实和证据认定以及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检察官还结合案件,对不起诉的定义、不起诉的分类、错误不起诉的救济途径、不起诉理由等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终结性决定由于宣告场所、程序不固定,导致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执法过程感知不强,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鉴于此,该院制定了《检察宣告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以及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决定等10类终结性检察决定进行公开宣告,并设置了固定的检察宣告场所,在宣告过程中将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情节以及适用的法律向被宣告人公开,听取侦查机关和律师的意见,结合被宣告人的认罪态度,公开宣告检察机关的终结性处理决定,并在宣告过程中开展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工作。
       该制度搭建了检务公开新平台,将检务公开工作与释法说理、法治教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有效落实了“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要求,又创造性地推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在办案中落地,还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彰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人民检察院办案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宣告是该院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的一次创新尝试,按照确定范围和程序,在专门的场所,对依法作出的检察决定,公开阐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理由,现场宣布并送达决定的执法活动。通过公开宣告可以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当日,该院还对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不起诉决定进行了公开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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