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本网站!今天是:
公示公告: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智能安防设备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2026-02-11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体能测试、面试结果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的公告   2026-01-20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告   2025-12-24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25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拟调人员公示   2025-11-27      ·广元市检察机关2025年公开招聘 聘用制书记员拟聘用人员公示(第一批)   2025-10-28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察动态 - 基层动态

昭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进行公开庭审

发布时间:2017-07-05  来源:本站  点击量:7230  
分享:

        2017年6月20日上午,素有“巴蜀第一县,蜀国第二都”之称的昭化古城人群攒动、热闹非凡,不管是当地居民还是外来游客,纷纷聚集到城楼下的战胜壩广场,可他们并不是急着参加古城里时常开展的文化旅游宣传活动,而是观摩由昭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昭化区境内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的公开庭审。 


        本次庭审由昭化区法院院长肖红担任审判长,昭化区检察院检察长肖光志担任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发表公诉意见,上午10点,审判长敲响法槌,庭审准时开始。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贾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晚20时许,在昭化古城西门外的嘉陵江边,驾乘其自制的打渔船,使用电击的方法沿江非法捕捞鲤鱼、青波、翘壳、白鲢、草鱼等渔获共计71.64公斤。14日凌晨贾某某在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从其打渔船中搜查出三项交流发电机、渔网、蓄电池、电线等捕鱼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嘉陵江渔业资源被誉为淡水渔业的摇篮,为保护好嘉陵江渔业资源,2017年2月,广元市人民政府调整嘉陵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是嘉陵江禁渔期。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在天然水域非法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同时,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在此次庭审前主动购买了三万条鱼苗投放于嘉陵江中,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判处。整个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公诉人通过讯问、质证、辩论,有力地指控了犯罪。最终被告人贾某某被当庭宣判判处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对此,贾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庭审过程中,检察长在发表公诉词的时候不忘以案说法,指出电鱼是一种掠夺性捕捞方式,其破坏性显而易见。一是电力所到之处,大鱼小鱼全部昏死,鱼虾绝迹,并危及底栖水生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二是被电捕器点击过的鱼类,不论成体、幼体,其性腺发育都会收到严重损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三是电力捕鱼工具简陋,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提醒被告人及所有在场人员,资源和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我们留给子孙后代的遗产。破坏生态资源容易,修复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号召大家加倍珍惜爱护,不能让属于子孙后代的自然环境和资源在我们受理毁掉。
        庭审结束后,现场参与观摩的居民和游客纷纷表示受到了一次生动直观且深刻的环保法制教育,一名游客感叹道:“这次来昭化古城太值得了,不经收获了美食美景,还学习到了平时知之甚少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法律知识,真是受益匪浅!”。而当地的居民则表示此次庭审让他们对检察官出庭公诉程序、出庭形象和语言表达、证据组织、临场应变能力等有了直观的了解。“昭化古城是我们的家园,嘉陵江是我们的母亲河,我们要加倍珍惜爱护我们身边的环境资源,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青山绿水。”


        开庭审理前,检察官还同办案法官、渔政执法人员共同见证了被告人购买的3万尾育苗投放嘉陵江活动。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翠云路电话:0839-3223805

COPYRIGHT 2026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微信公众号(scgyjcy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