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经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罪犯李某某因在考验期限内不服从相关规定发生脱管被青川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经查,2015年7月20日,罪犯李某某因盗窃他人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今年3月份,青川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该犯已不假外出,即向执行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督促并指导执行机关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县人民法院发出了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故发生脱管并下落不明,致使司法行政机关无法对其开展矫正,形成事实上的脱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目前,青川县人民法院已采纳青川县检察院检察建议,该犯已被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由于该犯下落不明,现已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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