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青川县检察院联合县水务、农业、环保、食药工商等七家单位共同制定《非诉行政执行与检察监督相衔接的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民生领域的非诉行政执行,强化对非诉行政执行的法律监督。《办法》规定,非诉行政执行与检察监督的衔接遵循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有限监督的原则。《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应每月定期将作出的行政决定及执行情况、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通过检查台帐、抽查案件卷宗等方式,对行政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解。针对行政机关在非诉行政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在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存在不受理执行申请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按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导致执行目的不能实现等11种违法行为的,有权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在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不正确、中止(终结)执行不正确等10种违法情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办法》同时对制度保障、工作纪律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办法》的制定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人民法院的非诉执行工作将起到进一步规范作用,同时有利于基层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中进一步解决案件线索较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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