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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院与公安机关建立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监督配合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6-04-11  来源:本站  点击量: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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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青川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会签《关于加强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监督配合工作实施意见》。一是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补充侦查应坚持必要性审查、分工负责与相互配合制约、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等原则。《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减少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应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全面准确有效的补充侦查要求,对公安机关进行针对性引导。二是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具体适用情形和程序要求。对具有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六种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应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应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提纲》应说明补充侦查的目的、理由和方向,统一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三是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跟踪监督。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实行退回补充侦查当天沟通、中期督促、期限届满5日前落实制度;公安机关应及时通报补充侦查情况,必要时以座谈商议、公诉介入等方式共同推进补充侦查工作。发现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进行监督。四是明确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对犯罪事实不存在等四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再移送审查起诉,但应在补充侦查期满前五日书面告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不能到案的,检察机关应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对补充侦查期间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撤回移送起诉或在退查重报时不再移送审查起诉,但须保证共同犯罪案件在案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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