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形态学鉴定是目前国内最为常用的物种鉴定方法。在本案中,送检动物均为灵长类,毛色呈灰褐、橙黄色,尾长有颊囊,这些显著的排他性特征,充分说明送检动物完全符合猕猴的形态学特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我们将涉案野生动物鉴定为猕猴。”这是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刘洋,11月4日在李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庭审中所作的证言。这也是旺苍县院生态检察工作中第一次申请生态类案件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2014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为牟私利,在凉山州冕宁县收购猕猴活体12只,运至乐山市夹江县出售给郭某。郭某在运往河南再出售途中被广元森林公安机关查获。庭审过程中, 辩护人坚称鉴定意见所采取的形态学鉴定方法不具有唯一性,涉案的不是野生动物猕猴,在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情况下,要求重新鉴定。

2015年11月4日,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刘洋出庭作证
鉴于本案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生态案件,涉案动物的种类、族群认定是确定罪与非罪及量刑幅度的关键因素。休庭后,旺苍县院及时与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争取鉴定人出庭作证,得到了积极响应。庭审中鉴定人还认真回答了公诉人、法官和辩护人的其他问题。通过鉴定人员当庭作证,辩护意见失去科学依据,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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