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本网站!今天是:
公示公告: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智能安防设备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2026-02-11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体能测试、面试结果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的公告   2026-01-20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告   2025-12-24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25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拟调人员公示   2025-11-27      ·广元市检察机关2025年公开招聘 聘用制书记员拟聘用人员公示(第一批)   2025-10-28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察动态 - 基层动态

剑阁县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获采

发布时间:2015-08-24  来源:本站  点击量:4112  
分享:

        日前,剑阁县检察院通过向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成功监督一起因买卖合同交付不能而引发的定金担保案件恢复执行,促使卖方返还定金款1.3万元以及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全部执行到位。 

        2011年8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经过口头协商,由刘某向其销售柏木580根,并当场支付了定金1万元。不料,被告刘某却以更高价格将柏木售与他人,张某多次讨要说法未果,遂用一纸诉讼将刘某诉至县法院。县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刘某于2012年8月20前返回原告张某柏木买卖定金款1.3万元(依法刘某应双倍返还定金,即2万元,双方自愿达成返还1.3万元),其余损失原告张某自愿放弃。2012年8月1日,县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于当日送达了双方当事人,但被告刘某迟迟未履行上述义务。2013年3月29日,张某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未执行到位,张某遂向剑阁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剑阁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审查后认为,县法院在执行该案中,未将执行款执行到位就以“案经执行,履行完毕”结案并作出执行裁定书,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存在违法情形, 遂依法向法院制发《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在法定时间内执结该案。 

        收到该检察建议书后,法院依法予以采纳,恢复该案的执行工作,并于近日将被告刘某返还定金款1.3万元以及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全部执行到位。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翠云路电话:0839-3223805

COPYRIGHT 2026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微信公众号(scgyjcy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