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为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检察司法的方式和途径,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市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群众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试行办法》,拓展人民群众监督司法途径。
《办法》规定,列席会议的人员范围包括:辖区内产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机关、团体、企业、社区、村组推荐的人员,以及本院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其他工作人员。明确了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议题可以邀请人民群众列席。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列席人员名单,报检察长审批。列席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并报检察长决定;发现列席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的,由检察长直接决定其回避。
《办法》规定,列席人员可以对议题涉及的案件事实,以及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事项进行了解,承办人员应予说明。议题表决前,有权发表个人意见。列席人员的提问及个人意见应当一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列席人员对承办人、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尚未公开的事实保密,必要时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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