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广元市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制定出台《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司法活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5章27条,从四个方面细化和完善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司法活动的操作措施,确保人民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一是明确了监督案件类型和监督方式。《细则》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司法活动,以现场参与监督为主要方式,重点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批捕、公诉、控告申诉等环节的司法办案活动,适度拓展对特定刑事、民事案件办理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重要的工作会议、重大工作部署、司法检查以及案件评查也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
二是拓展了监督范围。《细则》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11种情形”的监督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办理。对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进行监督;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一次;在侦查阶段询问重要证人,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询问重要证人,拟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同时拓展规定,刑事和解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或民事申诉案件、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案件以及开展接访活动,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
三是细化监督工作程序。《细则》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组织程序、参与监督程序、监督环节及要求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组织、参与监督人员确定、权利义务告知、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监督事项告知、回避、监督意见表达和落实、监督意见复议等程序进行了逐条规范。《细则》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讯(询)问、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以及公诉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办案人员有不规范、不文明司法行为的,有权提出监督意见,侦查人员应予改正;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情形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有必要开展调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调查。同时规定,人民监督员在参与监督拟变更强制措施、刑事和解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或民事申诉案件、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办理时,对检察机关决定或处理意见持有异议并提出重新审查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更换案件承办人重新审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
四是完善工作保障机制。《细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的沟通协商,取得支持,确保人民监督员有条件参加监督活动。对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由组织监督工作的检察院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
《细则》的施行,是在总结前期人民监督员工作实践经验和实施效果基础上,对《试行办法》的进一步深化、细化和完善,对促进办案人员规范文明司法,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全市两级院将在施行过程中,结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落实,不断丰富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完善监督的程序和措施,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扎实有序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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