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青川县院第十届检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有效衔接。监督工作坚持依法监督与事后监督原则、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优先原则、行政执法机关自我纠错优先原则。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监督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检察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交办、转办或来信来访、举报、控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或本院其他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自发现之日起七日内,将线索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科。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监督案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行政机关履行职权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履行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机关是否怠于或不予履行职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监督的事项。
《规定》明确,在办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监督案件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在国有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出让、转让、开发利用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文物保管、收藏、使用、保护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标、建设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生态破坏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在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以及经营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因贪污、诈骗等刑事犯罪侵犯国家财产的;其他应当督促起诉的情形。
《规定》明确,在办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监督案件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规定》明确,在办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预防违法犯罪方面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违法犯罪隐患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者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规定》强调,在办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监督案件中发现有下列情况,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应当在三日内将线索材料移送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单位或个人涉嫌其他犯罪的,应当在三日内将线索材料移送本院侦查监督科;发现需要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应当在三日将线索材料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翠云路电话:0839-322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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