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苍溪县院建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嫌疑人代某华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经查,2009年开始,犯罪嫌疑人代某华在遂宁市成立甲化工有限公司和乙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硫酸镁后,雇佣工人分装并标注为磷酸二氢钾,以甲、乙等商标对外销售90余吨,涉案金额100余万元。2013年3月,代某华将假冒的磷酸二氢钾销售到苍溪县天新农业园区后,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经送检为不合格产品。
案发后,苍溪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立即介入了解案情,审阅证据材料,认为犯罪嫌疑人代某华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该起案件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后,苍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代某华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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