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布四川省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广元1案例入选。
罪犯李某某假释监督案
【关键词】
同步监督 优先适用假释 公开听证 考察回访
【要 旨】
人民检察院可通过列席减刑假释评审会等方式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但未被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罪犯,可以监督刑罚执行机关依法提请假释。开展庭外调查核实,组织公开听证,准确认定罪犯是否具有“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的危险”等。可以联合执法司法机关完善假释适用配套制度,积极开展假释罪犯的回访考察,促进假释罪犯顺利融入社会,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男,1957年出生。
2020年7月15日,李某某因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20年9月7日被交付广元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2月21日,四川省广元监狱启动罪犯李某某减刑程序。同年3月22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人员在列席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时,发现罪犯李某某可能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对于该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调查核实,建议四川省广元监狱对该犯开展再犯罪危险性评估,委托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核实。2024年4月8日,平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罪犯李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同时,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是前往原审人民法院调取原案卷宗材料、走访当地林草局听取意见,评定罪犯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经调查,罪犯李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系保护农作物,并未使用涉案枪支,其犯罪行为未严重影响当地红腹锦鸡、环颈雉的种群生存状况。
二是审查监狱日常计分考核、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等材料,与监管民警、罪犯、相关人员进行谈话。经调查,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在该案办理中,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标准,评估认定该犯再犯罪危险较小。
三是调取罪犯健康档案、病历资料,询问罪犯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相关人员、监管民警、同监室罪犯等。经调查,该犯属于超过65周岁的老年罪犯,因患病自主行动不便,生理、心理认知正常,无吸毒史、赌博史等成瘾情况。
四是实地走访社区矫正机构、所在村委会、家庭成员、邻居,听取意见。经了解,李某某的家庭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当地接纳程度、监管条件较好。
五是组织公开听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检察长主持,邀请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林草局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听证会。听证员讨论后一致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对罪犯李某某适用假释的建议。
监督意见。根据调查核实和公开听证的情况,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26日向四川省广元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监督结果。2024年5月20日,四川省广元监狱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2024年7月23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罪犯李某某假释案。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出庭履职。该案由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四川省广元监狱监狱长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同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李某某裁定假释,考验期至2025年5月31日止。
罪犯李某某假释后,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李某某社区矫正地,对李某某社区矫正表现开展回访考察,联合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开展专题法治教育、制定个性化矫正措施,协调当地林草局将李某某纳入当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志愿者,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案办理为契机,围绕再犯罪危险认定难、假释适用标准不统一、假释罪犯教育衔接不畅等问题,多次召开联席会,联合广元、绵阳、遂宁三地制定《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办法(试行)》《财产性判项执行协作机制(试行)》《假释罪犯社区矫正衔接和协助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联合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元监狱制定《规范办理假释案件的意见(试行)》,依法推进假释适用。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派驻检察职能作用,强化同步监督,发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但未被提请假释的罪犯,依法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在派驻检察履职过程中,检察人员可通过与罪犯谈话、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查阅会议记录等,全面掌握罪犯监管表现和刑罚执行机关假释工作情况。发现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可以优先适用假释的,应当依法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提请假释的建议。
(二)发挥领导带头办案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公开听证推动假释制度适用。对假释适用积极性不高、适用率较低等问题,可以通过领导带头办理假释案件,示范引领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准确提出监督意见。
(三)加强考察回访,促进假释罪犯顺利融入社会。针对假释罪犯监管力量不强、存在再犯罪风险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联合执法司法机关健全假释罪犯交付接收、定期考察回访、开展教育帮扶等配套制度,促进假释罪犯顺利融入社会,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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